第三十三条

有效

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以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在现场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