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设施设备;制作并定期更新公共排水设施运行图,清查废弃、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并及时处置;采集和更新排水户信息,建立排水户档案。公共排水设施由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维护运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专用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并监督维护管理范围内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活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