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