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镇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设施改造。新建住宅的阳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污水管道的设置应当按照要求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既有住宅的阳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增设污水管道。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