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需要与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联审时,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道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道等设施的,不得将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