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城镇排涝设施建设,增加易涝区域排水设施,完善区域排水系统,提高内涝防治能力。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和防洪排涝相关要求,建设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发挥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等对雨水的吸纳、渗透和调节作用,减少雨水径流和初期雨水污染。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