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遵循本级国土空间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将主要内容纳入本级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审批。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