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