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