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中的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或者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