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