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的投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