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过度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