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过度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