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转让买卖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