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转让买卖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