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