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规划绿地的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