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绿化养护责任主体负责;

(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湖泊、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应管理单位负责;

(六)“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绿化保护责任;

(七)养护管理责任交叉和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绿地,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养护、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