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居住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绿线公示牌和景观绿化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