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定种植行道树。道路绿化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交通信号、道路照明、管线安全和行人通行等要求。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拆墙透绿;具备开放式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绿地,由项目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空地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时,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绿化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