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符合地域特色的城市绿化植物名录。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乡土适生树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等致人体过敏的植物,已经种植的,应当逐年改良或者更替。禁止擅自从境外引种植物。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