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符合地域特色的城市绿化植物名录。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乡土适生树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等致人体过敏的植物,已经种植的,应当逐年改良或者更替。

禁止擅自从境外引种植物。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