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单位和居住区具备绿化条件的空地,应当限期绿化。闲置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土地,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