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居住区具备绿化条件的空地,应当限期绿化。

闲置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土地,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