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