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省有关规定确定。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保养、维护和修缮、修复;(二)采取日常巡查、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宣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