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淮海战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修缮、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淮海战役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修复、复制、拓印、数字化采集,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修缮、修复工作的指导。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