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淮海战役红色非物质资源的保护,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纪念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淮海战役红色非物质资源的整理和研究。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