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七条有效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用于下列公益事业:(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