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用于下列公益事业: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公益事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