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对有贡献的捐赠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贡献突出的捐赠人,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的,应当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对华侨捐赠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具体表彰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