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用于下列公益事业: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公益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