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监测结果每二年至少公告一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及其危害状况,适时进行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