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监测结果每二年至少公告一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及其危害状况,适时进行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