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依法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