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培育、引进和扶持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产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