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矿山迹地、弃土(渣)场的治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