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等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以及受到限制发展地区的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