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坡式经济林地综合整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加强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生态修复和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开工前,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