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未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或者提出的对策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编制机关补充或者修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