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未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或者提出的对策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编制机关补充或者修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