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捐献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