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并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