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捐献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