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健全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