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健全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