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将其知识产权用于商业用途。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