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版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下统称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品、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