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灾害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植物;(三)非法采石、采砂、取土、爆破;(四)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以及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五)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