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植物;

(三)非法采石、采砂、取土、爆破;

(四)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以及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

(五)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