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前组织河道安全检查,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前对贾鲁河流域防御洪水预案落实情况及各类防汛设施进行检查。堤防、闸坝等管理单位应当对所辖防洪工程进行汛期前检查,及时除险加固。市水文测报单位应当对所辖水文站点进行汛期前检查,保证测量断面在汛期能够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