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贾鲁河流域病险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加强水工程运行管护,开展标准化堤防建设,落实维修养护经费,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体系,提高洪涝灾害防御能力。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