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村镇建设应当设立垃圾收集点,定点收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垃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力量将收集点的垃圾运往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