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五章 村镇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村镇规划区内应当建设和完善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鼓励建立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推进雨水的集蓄和利用,减少蒸发和漏失。村镇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生活污水应当通过管道集中收集,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鼓励有条件的镇和村庄逐步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